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4,嘉小移調,35,2005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 理 人 姚宜姈
代 理 人 黃麗禎
代 理 人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陳妍翰
調解委員洪千雅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麗禎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參佰元,及其中肆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給付方法:自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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