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調解委員陳國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言詞聲請筆錄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
給付方法:(一)當場給付壹萬元正。
(二)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給付壹萬元正。
(三)自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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