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簡移調,30,200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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