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簡移調,31,200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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