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小,795,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79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0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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