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共同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壹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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