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453號
原 告 壬○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
被 告 丙○○
6號
庚○○
1號
戊○○○
丁○○
樓
乙○○
癸○○
號
子○○
丑○○
6號
寅○○○
甲○○○
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