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樓2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15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如到期不履行願給付聲請人伍萬零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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