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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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