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移調,41,2008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上午9時5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淵源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2270元,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97年4 月26日起算,違約金起算日更正為自97年5月27日起算,計算方法如起訴狀所載。
(提示原本經核閱後無訛發還)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丁○○、丙○○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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