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複 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複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複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零壹元,給付方法:扣除已給付壹拾萬元,其餘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份起,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參仟捌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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