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聲,22,200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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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南縣柳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助字第五一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四一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51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7年嘉簡字第411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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