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調,116,2008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給付參萬元,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三十日各給付陸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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