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調,149,2008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調 解 委員 張淵源、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法定代理人兼
丙○○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
(強制險由相對人申領)
二、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當場給付參萬元完畢,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前給付捌萬元,聲請人同意由第三人代為給付。
三、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撤回本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313號相對人過失傷害案刑事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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