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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4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柳營鄉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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