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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劉俊杰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劉俊杰到
相 對 人 乙○○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貳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肆仟元,最後一期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給付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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