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朴小,106,200805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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