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387,2008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原 告 鵬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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