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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小字第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至第五個月以每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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