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朴簡,189,2009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00元 (2,390×36/2,390×850=30,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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