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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當場向聲請人認錯並道歉。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當場交付現金由聲請人收訖。
三、聲請人當場對本院九十七年度朴簡字第六六號傷害案件,願即撤回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含以後之醫療費用等,均不得再向相對人請求。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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