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上午10時09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丁○○○○○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伍千元正,並當場提出現金玖萬伍千元交給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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