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233,2009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2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甲○○、相對人丙○○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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