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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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