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71,2009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黃曜春律師
相 對 人 甲○○
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1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阿里山鄉○○段188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紅線部分寬二點五公尺,面積五十八平方公尺,同意聲請人有通行權。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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