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87,2009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7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調 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由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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