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211,2009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書 記 官 李漢仁
調 解 委員 林瑞霞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司法事務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壹拾壹萬元當場提出現金交給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同意撤回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調字第二一一號請求損害賠償案。
三、強制汽機車責任險部分,相對人同意由聲請人乙○○領取。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漢仁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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