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18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4,4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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