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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4日下午3時5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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