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朴小,164,2009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1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黃秀春即佳億化工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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