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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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