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移調,20,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上午9 時3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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