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移調,22,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玉山名園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2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國民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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