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丙○○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9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0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