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353,2009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35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於本件系爭物買賣之定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願做為貨款給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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