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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1,33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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