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59號
原 告 戊○○
原 告 寅○○
原 告 丑○○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子○○
原 告 卯○○
3號
原 告 巳○○○
原 告 辰○○
號
原 告 丁○○
原 告 壬○○
原 告 乙○○
原 告 辛○○
原 告 癸○○
原 告 未○○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前列十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寅○○
人
被 告 午○○
巷3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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