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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複訴訟代理 周純卉律師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庭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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