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775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芳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芳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