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1,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前,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路七十巷四十弄七二號房屋一棟,遷讓交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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