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128,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2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前,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確定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47號)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以匯款方法匯入相對人彰化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
二、相對人於帳戶收款後,願於三天內,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581號債務執行案件,辦理撤回執行,聲請人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000732號擔保提存金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