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樓4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仟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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