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183,2009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8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庭呈支出費用明細表)
法官
聲請人說已支付19萬元有何意見?
相對人
沒有意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並將調解標的兩造另本票金額貳萬捌仟元之債務一併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各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相 對 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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