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253,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53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上午09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相 對 人 丙○○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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