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當場給付現款完畢。
二、聲請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十六號過失傷害案件,願即撤回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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