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訴字第3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壬○○
丙○○○
丁○○
己○○○○○○
戊○○
甲○○
庚○○
辛○○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振榮律師
人
複訴訟代理 張宗存律師
人
上列上訴人乙○○、壬○○、丙○○○、丁○○、己○○○○○○、戊○○、甲○○、庚○○、辛○○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92,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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