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即抗告人 乙○○
被 告
即被抗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