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丙○○、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201,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