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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朴小字第136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現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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