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之1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交通局
8號3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戊○○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調字第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交通局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零壹佰壹拾捌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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